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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傳統飲食”旗下的違法買賣:狗肉產業的法律解決之道

西北政法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輿情評價協同創新研究中心、陝西網絡輿情研究中心 

2025年7月編

 

孫江 李強 張之悅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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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社會在狗肉問題上存在顯著分歧。支持者認為狗肉是“傳統飲食”或“少數民族特色食品”,並聲稱其交易有助於地方經濟。然而,調查顯示近七成中國人從未食用過狗肉;歷史研究亦表明,狗肉自隋朝起逐漸淡出民眾餐桌,既非傳統飲食或民生食品,也非傳統產業的自然延續,其商業化實為改革開放後的產物。我國現行法律並未將犬只列為法定肉用動物,犬只法律屬性的模糊性導致狗肉產業面臨多重合法性困境:活犬來源多依賴非法手段,跨省運輸普遍規避檢疫,屠宰監管一度混亂,食品安全問題亦十分嚴峻。狗肉買賣已成為爭議焦點,不僅牽涉文化認同,更觸及法律邊界、社會倫理與國家形象等深層問題。本文旨在揭示狗肉產業在發展與執法實踐中暴露的問題,並提出可行的立法應對路徑。

 

一、基於史料的傳統飲食合理性審視

 

狗肉業者長期以來的論述是,狗肉是“傳統飲食”“地方習俗”“民族飲食”,即中國百姓的家常食物。經史料考察,在中國古代除非遭遇飢荒,不然人們絕不會宰殺自家犬只食用,食用病死狗肉的行為更為罕見。唐宋是中國古代的鼎盛時期,貴族與平民普遍盛行養寵物的風氣,寵物產業因此應運而生。市井商業中不僅出現了貓糧、狗糧,甚至衍生出貓狗美容服務。古代典籍曾記載過狗主人張貼告示、懸尋心愛的寵物狗“銀蹄”的故事。古籍《東京夢華錄》記載了宋朝市井的繁華喧囂與人生百態,其中包含宋代典型集貿市場上肉類產品的銷售比例,羊肉佔比 36%,豬肉佔比 12%,家禽佔比 11%,魚肉佔比 15%,狗肉未被列入其中。元朝、清朝等後世王朝均不盛行狗肉交易與消費,統治者也規勸屬國切勿進貢活狗或奇珍異獸。

 

儘管狗肉在特定歷史時期曾被食用,但它從未進入中華文明的主流飲食譜系,也缺乏文化的持續性與道德的合理性。部分商家借助習俗文化包裝狗肉產業,以“傳統”之名爭取政策支持,實則是對文化標籤的商業化利用。

 

二、狗肉產業的法律問題

 

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,犬只的法律定位長期模糊。改革開放前,限制飼養與撲殺犬只成為特定歷史背景下的治理手段,儘管犬只曾被納入部分目錄,但國家始終未將其納入肉用動物的養殖與屠宰規範體系。這種法律上的不確定性造成監管空白,使得業者得以依據“法無禁止即可為”的原則,從事犬只的買賣、運輸、屠宰與銷售活動。

 

違法問題集中在四個方面:一、活犬來源不明。目前我國沒有肉用犬養殖場,狗肉產業在源頭犬只的獲取上缺乏合法基礎,絕大多數犬只來源不明或來源於偷盜、毒殺等行為,使得大量高風險犬只流入市場,涉嫌侵犯財產權與人身安全,部分情形甚至構成刑事犯罪。二、活犬運輸違規。活犬跨省運輸普遍違反檢疫規定,存在嚴重的證件造假、抵抗路檢、暴力衝關等抗拒執法機關履行職責的犯罪行為。三、屠宰監管缺失。我國現行國家層面的畜禽屠宰法規體系未將犬只宰殺納入監管範圍,同時也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明文禁止殺狗食肉,個別地方自立“技術規程”,相關職能部門意見不一,屠宰監管曾一度極其混亂。四、公共安全挑戰。各地不法業者將通過非法渠道大量收購的患有疫病、皮膚潰爛、存在癌變的犬只以及被毒殺的農村看家犬售賣給消費者。此外,大量未檢疫犬只的跨省運輸,對從業人員健康、狂犬病傳播風險及重大疫情防控構成嚴峻挑戰。

 

三、從國內外立法經驗看中國內地取締狗肉產業的可能路徑

 

目前有三種模式可供我國參考:

 

香港模式:香港從 1844《良好秩序與清潔條例》、1935 《反虐待動物條例》、到1950制定的《貓狗規例》,通過一個具有養犬管理條例屬性的寵物管理法取締狗肉產業。

 

台灣模式:台灣地區自1998年《動物保護法》頒布以來,不斷完善相關條款,首先將狗和貓界定為寵物,隨後禁止出於經濟目的屠宰狗貓,並進一步擴大至禁止銷售其胴體用於食用或獲取毛皮,直到 2016 年,該法明確禁止擁有犬只酮體及食用。

 

韓國模式:韓國自1991年《動物保護法》實施以來,折中方案屢屢失敗,直至 2024 年決定另起爐灶,制定全新的《特別法》,以專門立法的方式徹底取締狗肉產業。

 

上述三種成功的路徑中,香港的《貓狗規例》本質上是一部寵物管理法,模式簡明、直接,禁止狗、貓肉交易及食用是該規例的組成部分之一,然而,我國內地的養犬管理屬於地方性事務,由各地方自行制定條例,缺乏中央層面的統一立法,不同地區的管理標準可能存在差異。台灣地區的《動物保護法》屬於綜合性動物保護立法,條款中包含禁止狗、貓肉食用及交易的內容,該條款屬於該法中寵物條款的組成部分。在我國內地,若要通過制定綜合性動物保護法來取締狗肉交易及消費,面臨的難度較大。韓國的《特別法》是一部專門立法,其立法邏輯在於聚焦特定問題,其他動物保護議題暫不納入調整範圍,以彌補現行法律或綜合性法律在特定問題治理中的局限性。這一模式的核心優勢在於,僅聚焦狗肉產業,避免引發其他動物產業的聯合抵制。韓國的立法實踐為我國大陸提供了更有益的啓示,制定一部聚焦狗肉交易的《特別法》更具有操作性,不觸及我國龐大的畜牧業、野生動物養殖業等產業,避免動物產業的聯合抵制。

 

總結

 

狗肉交易涉及的早已不是所謂“吃狗肉的權利和自由”的問題,狗肉產業對食品衛生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狂犬病防控、生物安全、公民財產權利、人身安全、重大疫情防範機制、國家法律權威以及國家軟實力均構成威脅。

 

在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,狗肉交易在其經濟體系中的佔比微乎其微,但是該產業對社會倫理道德、社會和諧穩定及國家形象產生的負面影響卻不可忽視。社會對禁止狗肉交易的呼聲持續高漲,國際社會也期待我國在伴侶動物保護領域發揮積極的領導作用。我國可以借鑒台灣地區、香港、韓國的立法實踐,徹底取締狗肉交易與消費,回應公眾倫理共識、強化國家治理形象。

 

※孫江系西北政法大學教授; 李強系西北政法大學動物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、張之悅系西北政法大學研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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