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传统饮食”旗下的违法买卖:狗肉产业的法律解决之道
- ernestau
- 28. 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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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北政法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舆情评价协同创新研究中心、陕西网络舆情研究中心
2025年7月编
孙江 李强 张之悦※

我国社会在狗肉问题上存在显著分歧。支持者认为狗肉是“传统饮食”或“少数民族特色食品”,并声称其交易有助于地方经济。然而,调查显示近七成中国人从未食用过狗肉;历史研究亦表明,狗肉自隋朝起逐渐淡出民众餐桌,既非传统饮食或民生食品,也非传统产业的自然延续,其商业化实为改革开放后的产物。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犬只列为法定肉用动物,犬只法律属性的模糊性导致狗肉产业面临多重合法性困境:活犬来源多依赖非法手段,跨省运输普遍规避检疫,屠宰监管一度混乱,食品安全问题亦十分严峻。狗肉买卖已成为争议焦点,不仅牵涉文化认同,更触及法律边界、社会伦理与国家形象等深层问题。本文旨在揭示狗肉产业在发展与执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,并提出可行的立法应对路径。
一、基于史料的传统饮食合理性审视
狗肉业者长期以来的论述是,狗肉是“传统饮食”“地方习俗”“民族饮食”,即中国百姓的家常食物。经史料考察,在中国古代除非遭遇饥荒,不然人们绝不会宰杀自家犬只食用,食用病死狗肉的行为更为罕见。唐宋是中国古代的鼎盛时期,贵族与平民普遍盛行养宠物的风气,宠物产业因此应运而生。市井商业中不仅出现了猫粮、狗粮,甚至衍生出猫狗美容服务。古代典籍曾记载过狗主人张贴告示、悬寻心爱的宠物狗“银蹄”的故事。古籍《东京梦华录》记载了宋朝市井的繁华喧嚣与人生百态,其中包含宋代典型集贸市场上肉类产品的销售比例,羊肉占比 36%,猪肉占比 12%,家禽占比 11%,鱼肉占比 15%,狗肉未被列入其中。元朝、清朝等后世王朝均不盛行狗肉交易与消费,统治者也规劝属国切勿进贡活狗或奇珍异兽。
尽管狗肉在特定历史时期曾被食用,但它从未进入中华文明的主流饮食谱系,也缺乏文化的持续性与道德的合理性。部分商家借助习俗文化包装狗肉产业,以“传统”之名争取政策支持,实则是对文化标签的商业化利用。
二、狗肉产业的法律问题
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,犬只的法律定位长期模糊。改革开放前,限制饲养与扑杀犬只成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治理手段,尽管犬只曾被纳入部分目录,但国家始终未将其纳入肉用动物的养殖与屠宰规范体系。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造成监管空白,使得业者得以依据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的原则,从事犬只的买卖、运输、屠宰与销售活动。
违法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:一、活犬来源不明。目前我国没有肉用犬养殖场,狗肉产业在源头犬只的获取上缺乏合法基础,绝大多数犬只来源不明或来源于偷盗、毒杀等行为,使得大量高风险犬只流入市场,涉嫌侵犯财产权与人身安全,部分情形甚至构成刑事犯罪。二、活犬运输违规。活犬跨省运输普遍违反检疫规定,存在严重的证件造假、抵抗路检、暴力冲关等抗拒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犯罪行为。三、屠宰监管缺失。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畜禽屠宰法规体系未将犬只宰杀纳入监管范围,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明文禁止杀狗食肉,个别地方自立“技术规程”,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不一,屠宰监管曾一度极其混乱。四、公共安全挑战。各地不法业者将通过非法渠道大量收购的患有疫病、皮肤溃烂、存在癌变的犬只以及被毒杀的农村看家犬售卖给消费者。此外,大量未检疫犬只的跨省运输,对从业人员健康、狂犬病传播风险及重大疫情防控构成严峻挑战。
三、从国内外立法经验看中国内地取缔狗肉产业的可能路径
目前有三种模式可供我国参考:
香港模式:香港从 1844《良好秩序與清潔條例》、1935 《反虐待动物条例》、到1950制定的《猫狗规例》,通过一个具有养犬管理条例属性的宠物管理法取缔狗肉产业。
台湾模式:台湾地区自1998年《动物保护法》颁布以来,不断完善相关条款,首先将狗和猫界定为宠物,随后禁止出于经济目的屠宰狗猫,并进一步扩大至禁止销售其胴体用于食用或获取毛皮,直到 2016 年,该法明确禁止拥有犬只酮体及食用。
韩国模式:韩国自1991年《动物保护法》实施以来,折中方案屡屡失败,直至 2024 年决定另起炉灶,制定全新的《特别法》,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彻底取缔狗肉产业。
上述三种成功的路径中,香港的《猫狗规例》本质上是一部宠物管理法,模式简明、直接,禁止狗、猫肉交易及食用是该规例的组成部分之一,然而,我国内地的养犬管理属于地方性事务,由各地方自行制定条例,缺乏中央层面的统一立法,不同地区的管理标准可能存在差异。台湾地区的《动物保护法》属于综合性动物保护立法,条款中包含禁止狗、猫肉食用及交易的内容,该条款属于该法中宠物条款的组成部分。在我国内地,若要通过制定综合性动物保护法来取缔狗肉交易及消费,面临的难度较大。韩国的《特别法》是一部专门立法,其立法逻辑在于聚焦特定问题,其他动物保护议题暂不纳入调整范围,以弥补现行法律或综合性法律在特定问题治理中的局限性。这一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,仅聚焦狗肉产业,避免引发其他动物产业的联合抵制。韩国的立法实践为我国大陆提供了更有益的启示,制定一部聚焦狗肉交易的《特别法》更具有操作性,不触及我国庞大的畜牧业、野生动物养殖业等产业,避免动物产业的联合抵制。
总结
狗肉交易涉及的早已不是所谓“吃狗肉的权利和自由”的问题,狗肉产业对食品卫生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狂犬病防控、生物安全、公民财产权利、人身安全、重大疫情防范机制、国家法律权威以及国家软实力均构成威胁。
在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,狗肉交易在其经济体系中的占比微乎其微,但是该产业对社会伦理道德、社会和谐稳定及国家形象产生的负面影响却不可忽视。社会对禁止狗肉交易的呼声持续高涨,国际社会也期待我国在伴侣动物保护领域发挥积极的领导作用。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、香港、韩国的立法实践,彻底取缔狗肉交易与消费,回应公众伦理共识、强化国家治理形象。
※孙江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; 李强系西北政法大学动物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、张之悦系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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